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日讯近日,国家外汇处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惩罚决定书(齐汇检罚〔2020〕03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未按规定管理小我私家常常项目资金收付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外汇处理局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局给以银行责令限期纠正、没收违法所得0.09万元、罚款40.00万元、建议对违规行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的惩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处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纠正的,由外汇处理机关责令遏制经营相关业务:
(一)管理常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出入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管理成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管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处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处理的。